校内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相关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将对符合规定的校外人员劳务费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代扣代缴适用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例如:校外人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答辩费、讲课讲座费等。
三、计税规则与申报安排
(一)起征点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当次(日)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学校仍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当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1,000元)的,按全额计税,即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仅就超过部分计算。
3.同一自然人在同一日在我校发生多笔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适用起征点。不同部门同日向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的,系统将合并计算。日期以财务处记账日期为准。
4.不得采取分次支付、拆分单据等方式规避代扣代缴义务。
(二)征收率
自然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法定征收率3%,按现行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执行。
扣缴增值税的同时,需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系统升级与业务衔接安排
(一)为执行新政策,学校将对财务服务平台进行升级,升级期间校外人员劳务申报模块暂停使用,已填报但未投递的单据将统一做退单处理,逾期单据待系统开放后按新政重新填报办理。系统预计于11月7日重新开放,开放后提交的校外人员劳务费一律按新政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请各位师生在邀请校外专家并发放劳务报酬时,提前告知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税规则。在发放劳务费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同专家同一日多笔劳务报酬发放的情况,请各位老师在填报发放金额时仔细预估各项预扣缴税费,谨慎填报。
(三)请提前向校外专家、合作自然人做好政策解释与沟通工作。
五、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独立税种,互不替代。同一笔劳务报酬,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将同时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两项代扣代缴,经办人和劳务提供人无需重复办理。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仍按“劳务报酬所得”相关规定预扣预缴,其计税依据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六、有关要求
(一)不得拆分规避。严禁通过同一自然人同一业务分次支付、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代扣代缴义务。
(二)保证信息真实。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业务的真实性审核,督促经办人和劳务提供人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与服务内容。发现自然人提供信息不实的,应及时更正;对方拒绝更正的,由财务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审慎填报金额。税费一经扣缴并申报,须通过更正申报方可调整,因此劳务费发放后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回;确因特殊原因需退回的,相关税费由经办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请各单位提前与合作专家沟通到账意向,避免退单。
(四)动态执行政策。国家后续政策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校另行通知。
七、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大连医科大学财务处:0411-861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