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监委关于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加强对全校监察对象的动态管理,现就监察对象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本次采集的范围为校本部、附属医院、校办企业和中山学院、学校民办非企业等组织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含非事业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党政管理、群团组织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2.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
3.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以及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按照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管理的人员;临床科室(学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
4.全体辅导员;
5.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采购、基建、人事工作的人员。
中山学院、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等单位可参照上述人员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如学校研究生招生命题组、询价采购小组等组成人员,不在此次采集范围。
二、采集内容
本次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任职情况、工作履历等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监察对象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把填报质量,加强保密管理,同时注重加强动态管理。各基层纪委、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要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采集表》由采集对象本人填写(内容可打印,签名须本人签字),填写时应当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3月31日前,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机关以各处(室)为单位将采集对象《采集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报送综合监察室(校部405房间)。《采集表》可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网站“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附件
1.
监察对象信息采集表.docx
2.
监察对象信息汇总表.xls
辽宁省监委驻大连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